一、为进一步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县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工作由县委常委会主持。
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新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承办。
三、全委会表决程序和表决办法
(一)表决程序
1、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关于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说明。
2、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3、通过监票人。
4、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监票人向县委全委会报告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得票情况。
6、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始得进行表决。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候补委员有发言权。
2、对表决票上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委员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但不得另提他人。填写不清楚无法辨别的表决票无效。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3、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四、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意见办法
1、将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任职材料和征求意见表分别送达全委会成员。因故无法送达的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2、每位委员接到材料后,须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个提出意见,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
3、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天。
4、获得多数委员同意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方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反映有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县委常委会应当暂缓讨论决定。
五、不搞临时动议。表决没有形成任职决定的,对空缺职位按照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对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广泛听取意见并考察后,再次提交会议表决,仍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六、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县委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同与会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有关与会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七、对县委全委会表决通过或经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后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任用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县委全委会讨论酝酿和表决任用干部的具体情况,任何人不得泄露,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省、市委另有规定,按省、市委规定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