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