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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岳西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4-07-29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加大干部监督力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对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强化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借鉴“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的经验,重点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准党性党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责令其重开。
        4、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干部谈话、回复组织函询和诫勉“三项”制度,对有反映的干部,事先函询了解清楚,并有针对性地谈话,谈话后仍不纠改的,实行诫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财权进行审计监督,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注意运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继续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特约监督员,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5、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时,切实加强对正职的考察。县委及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与乡镇党政和县直局级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班子自身建设、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和个人家庭财产等情况,向县委写出报告,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6、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考察考核、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7、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8、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提名责任制。民主推荐是《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无论数量多少,职务高低都要召开单位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提交会议研究。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的人选,渠道和程序要规范,切实克服口头推荐、私下打招呼、无文字记录等不良现象。
        9、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考核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考核,每一个程序、每一项工作都要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对在考察考核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认真负责,甚至徇私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10、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责任制。对干部的任免,要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试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防止和克服一些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
        11、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干部任用上搞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一经发现,都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2、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各乡镇和县直科(局)级单位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与县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13、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对照《条例》每年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按照《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条例》任免的干部,要责令相关党委(党组)撤消任免决定,或直接撤消其任免决定。
        1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考察,不称职者,应免去现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拟提拔副科级以上职务人选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用或缓用;新提拔的委任制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后方可是否正式任职。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完善内设机构负责人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制度,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
        四、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5、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为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有关业务指导;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受理并调查核实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
        16、根据部里统一安排,干部监督科要积极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有关科室在提出干部调配、任免、提拔使用建议前要通过干部监督科了解有关干部现实表现中有无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科可调阅乡镇党委和县直局级单位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它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7、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
        18、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部内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与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受理来信来访等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科,以便加强对监督信息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干部监督科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提供。继续发挥干部监督联络员和干部监督信息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19、切实加强领导,把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和县直各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20、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体系。部内各工作机构,在干部监督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把对干部的监督融入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要认真学习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经常分析干部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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