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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法规文件宣传学习辅导

    2004-10-26 00: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徐险峰
    (第一讲)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草案进行专题研究。今年4 月份,中央办公厅印发了这批法规文件(中办发[2004]13号,以下统称“五个法规文件”),并对宣传贯彻五个法规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部学习贯彻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深刻认识五个法规文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增强学习好、贯彻好这批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央近些年来一直全力推进的重点改革区间。我们党自建立政权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早在延安时期实行的“精兵简政”,就为中国革命取得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有力地推动了干部能上能下。十三大、十四大后,中央又在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干部分类管理,以及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多个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部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形势下,干部工作中出现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全委会表决任用重要干部等新鲜事物,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考核、奖惩激励等问题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仅靠某一个方面采取措施已难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改革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更是对如何客观地评价干部、公正合理地使用干部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从更宏观的层面加以设计,从诸多微观的层面实施改革,从整体上全面推进。
        党的十五大之后,中央先后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朝全面规划、整体推动的更高层次迈进。这就需要在涉及到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奖惩激励、能下能出以及“下海”经商等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方面,进一步制定一整套法规文件来加以明确与规范。因此,五个法规文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并对推进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五个法规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有力地推动了干部人事工作朝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迈进。 五个法规文件涵盖了干部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表决任用、辞职以及“下海”经商等许多方面内容,从不同角度对各地近些年在干部工作中,做出的尝试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为今后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出台这批极富改革精神的措施性法规,可以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促使了干部人事工作从局部改革、单项突破向综合配套、整体推进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五个法规文件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个法规文件是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进一步补充和深化、细化,对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进行了大胆突破与创新,极大地丰富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彻底地打破了“论资排辈”的落后用人观念,建立了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三是五个法规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利于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干部的“下”和“出”一直是制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是干部人事工作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改革课题。五个法规文件,深层次地触及到领导干部责权统一问题,有效地将干部的责、权、利充分“挂钩”,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干部职务与职责、责任与权力、业绩与利益的协调机制。要求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职责,一旦出现失职失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就必须和勇于承担起责任,主动进行自我追究。辞职制度的实施,将促使领导干部增强有权必有责、失责必失权的危机意识和紧迫感,提高领导工作中健全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彻底根除长期存留于人们脑海中的“官本位”思想,有效地促使干部的能下能出。
        四是五个法规文件进一步扩大了民主与监督,真正落实了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以及全委会表决等法规文件的制定,进一步建立了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丰富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增强了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克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过分依赖“主官”意志现象。也表明了我们党重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决摒除干部人事工作中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意志,为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讲)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五个法规文件的基本原则、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是学习好、贯彻好这批法规的有效保证
        贯穿在五个法规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就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五个法规文件有很强政策性和操作性,是今后干部人事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章,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准确掌握这批法规的基本内容。
        1、《公开选拔暂行规定》和《竞争上岗暂行规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这两个法规的制定,标志着干部选拔任用由单一、传统的“伯乐相马”方式向开放、竞争的“赛场赛马”方式过渡,促使了干部工作由封闭、神秘向公开、透明转变,实现了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选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两个法规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原则、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纪律监督进行了统一规定。
        (1)、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是针对选拔独立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而言,一般应面向全社会选拔。适用范围是,公选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其人选。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有计划性地开展,法规中列举了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五种情形。
        竞争上岗是针对选拔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言,一般只在本系统内实施。适用范围是,选拔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以及县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不宜列入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范围。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可参照两个法规执行。
        (2)、工作程序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包括发布公告(设计方案)、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六项程序。
        发布公告(设计方案)。公开选拔公告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主要是涉及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为体现公开性,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开选拔的范围各地做法不一,过去有一部分省市都是面向全国范围的。
        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竞争上岗实施的范围要窄些,一般只在系统内进行,因此,实施方案只需要在本机关及所属的有关单位进行公布。
        范围条件。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应结合实际合理地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与资格。参与公选和竞争的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竞争岗位的具体要求。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公开选拔中,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在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方面适当放宽。放宽的底限期,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应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确定人选。公开选拔的各个环节都有“刚性”的规定,竞争机制是采取“三轮淘汰制”,按笔试、面试和考察逐轮淘汰,先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再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差额考察对象,最后,经组织差额考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正式人选。在笔试人选、面试人选和考察人选确定上,都有较为严格的比例要求,笔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1,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1,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
        竞争上岗的实施过程中相对“弹性”要大些。首先,在参与竞争人数上没有做硬性规定,只要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就行。对仅有个别人报名,形成不了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改报其他职位。其次,参与竞争人员填报志愿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但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最后,对参与竞争上岗人数较多的,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法确定人选。笔试与面试成绩综合后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没有做具体规定,但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为体现公开、透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得分情况应通知本人,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笔试。公开选拔的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是测试参与竞争人员对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命题的要求是要进行职位分析,增强针对性。
        竞争上岗的笔试主要是测试参与竞争人员,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内容比较,公开选拔侧重于领导能力宏观方面的考察,竞争上岗侧重于考察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面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面试均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并注重科学性。面试评委一般不得少于7人,人员的组成要合理,一般分为三部分,即有关领导、组织人事干部和有关专家。对面试评委的素质要求是,既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又要保证熟悉竞争岗位工作的专业人员占有一定份量。要做好面试前的培训,并按纪律要求做好回避工作。
        面试内容比较,二者测试的深度和层次方面不一样。公开选拔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竞争上岗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组织考察。组织考察是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必经的重要程序。应按中组部关于考察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考察,采取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等程序,全面了解竞争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基于参与公开选拔的对象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大家对他们各方面情况都不甚了解。因此,对竞争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以便于统一把握尺度,从而保证对每个考察对象做出相对合理、准确的评价。
        民主测评在竞争上岗中处于较为重要位置,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民主测评,一般在机关全体人员中进行,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单位规模大、竞争者所在的内设机构人员较多时,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
        任职。对党委(组)研究确定的正式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要求,做好任前公示。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不适用试用期的,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提出免职意见。
        (3)、纪律要求和监督管理
        两个规定分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分别提出了五条、六条纪律。为确保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严肃性,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坚持按实施方案进行操作,不允许事先内定人选。二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以权谋私。三是参与竞争的同志必须正确对待,不准弄虚作假和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三讲)
        2、《全委会任用干部的表决办法》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党的全委会表决任用重要干部,十六大报告和《党章》以及《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都赋予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这一重要职责。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地、县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党的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做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全委会表决重要干部的任用,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集体科学决策作用,也有利于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失察失误,从而保证以科学的决策机制,把人选准用好,真正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按照“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的方针,中组部颁布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以下简称《表决办法》),对全委会表决党政正职的任用,以及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做了进一步规范。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党的省、市二级全委会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请全委会表决以及征求意见工作,可参照执行。
        “坚持一个原则”,即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常委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2)、全委会表决程序。表决工作包括公布推荐人选名单、介绍表决人选情况、审议、表决和宣布表决结果五个程序。
        综合各地的经验及我县试点工作体会,严格把好人选的质量关,精心准备上会方案,以及党委有关领导介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环节,是圆满完成表决工作的根本保证。另外,审议过程中,组织部门积极详细解答全委会成员提出的疑问,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3)、几项要求。一是按《党章》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表决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与方为有效,表决人选得到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视为通过。二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做出是否提名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三是表决未获通过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4)、征求意见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工作包括送达材料、委员审议后反馈情况、组织部门收集反馈意见并汇报、常委会决定等四项程序。
        为保证征求意见工作顺利进行,组织部门、全委会成员、常委会应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
    组织部门的职责是,应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委会成员,并将委员反馈的意见及时汇总,向常委会报告。
        全委会成员的职责是,对组织部门送达的材料认真进行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意见,表明态度。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常委会职责是,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的干部,做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对委员反映有重大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做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委员反馈。
        (5)、纪律要求。全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纪律,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保密纪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讲)
        3、《辞职暂行办法》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区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与此同时,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成立以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方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特别是在去冬今春相继发生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火灾、江苏铁本公司违规超建钢铁项目和阜阳劣质奶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积极推行“问责”制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中高级领导干部,实施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力地促进了干部辞职制度的施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现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正朝着信用政府、责任政府迈进。它的实施,基本实现了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促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彻底杜绝“太平官”的现象。二是有利于把个别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误,与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区别开来,使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以取信于民。三是有利于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疏通渠道,推动干部能下能出,真正把十六大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
        此次颁布的《辞职暂行规定》,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其中,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属于新鲜事物,是要掌握的重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同时,还适用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可参照执行。
        (2)、辞职的四种形式:
        (a)因公辞职。因公辞职是存在于干部正常调动工作中的一种辞职形式。其含义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而辞去任期未满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的时间规定是,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党委(组)通知后七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b)、自愿辞职。自愿辞职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愿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公职。包括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党委(组)研究决定、依法办理辞职手续等程序。
    个人申请中必须对辞职原因、辞职后去向做出具体说明。党委(组)对干部辞职的原因、条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听取单位和纪检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时效性”。党委(组)应当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对于申请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还要求辞去公职的干部,党委对是否同意辞去公职要一并做出决定。
        “规定”还对不同意辞去领导职务的四种情况,不同意辞去公职的三种情况分别做出了规定。
        (c)、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规定”中对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涉及到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重大工作的组织实施、行政决策、公共管理、安全管理、任用干部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班子成员的管理等方面,共分为九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过失以及应承担的相应重要领导责任,是决定干部辞职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对干部本人和组织、人民负责任的关键所在。
        “四个程序”。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审核、党委(组)研究决定、依法办理辞职手续四个程序。
         “时效性”。引咎辞职的时间要求是,党委(组)应当自接到本人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党委(组)在研究同意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前,应听取本人意见,研究具体的结果要告之本人和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辞职的基本情况,以达到消除负面影响、教育干部的积极效果。
        (d)、责令辞职。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或具有引咎辞职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而不愿意提出引咎辞职申请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个程序”。责令辞职包括党委(组)决定、个人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等三个程序。
        “时效性”。责令辞职各个环节有很强的时间要求,一是干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是干部本人如对组织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组)提出书面申诉。三是党委(组)接到干部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四是复议决定维持不变的,干部本人应于三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干部本人如还不服,可以再向上级党委(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
        (3)、纪律要求。干部辞职申请未得到任免机关批准时,不得擅自离岗。干部辞职得到任免机关批准后,应于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相关手续,对违反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澄清“一个误区”、防止“两个倾向”。“一个误区”就是指把辞职尤其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当作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处分。防止“两种倾向”,就是执行干部辞职政策时,一要防止“一棍子打死”倾向。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属于对领导干部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辞职后的干部予以妥善安排,做好这一点,也是推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实施的有效措施之一。二要注意预防“一辞了事”倾向。防止部分人把辞职作为规避处分的手段和方法,对构成违纪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批中高级党政领导干部纷纷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从事经营活动现象。比如,前不久,温州市年仅30多岁的副市长吴敏一辞职“下海”经商就是个鲜明的例子。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全国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有一万多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经商,这其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厅(局)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
        干部辞职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经商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淡化,属于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其优点是,在疏通干部出口,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部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干部不经正常组织程序批准,私自离岗离职,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二是有的干部在岗时与企业暗地里进行权力交易,为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以便辞职后到这些企业就职或变相索取回报。为杜绝这种权力交易“隐蔽化”和“期货化”现象发生,建立干部正常的退出机制,规范干部下海“经商”行为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中央及时颁布了此规定,确保从源头上防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经商诱发的新的腐败现象。
        《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条件、程序、辞职后从业的限制及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1)、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辞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
        (2)、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必须履行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党委(组)研究决定、办理辞职手续、办理公务移交和离职手续等程序。
        (3)、对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后从业的规定是,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
    对于担任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辞职,按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作者为中共岳西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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